日期:2020-03-06 浏览次数:3589
(污泥研究所)
污泥标准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》(GB 24188-2009)
《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》(GB 4284-2018)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》(GB/T 23484-2009)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》(GB/T 23485-2009)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》(GB/T 23486-2009)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》(GB/T 24600-2009)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》(GB/T 24602-2009)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》(GB/T 25032-2010)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》(CJ/T 314-2009)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》(CJ/T 362-2011)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》(CJ/T 510-2017)
其中:
前面三个是国家强制标准,以“GB”开头;
中间六个是国家推荐标准,以“GB/T”开头;
最后三个是住建推荐标准,以“CJ/T”开头;
抛开前三个国家强制标准不谈,几乎所有的“GB/T”都是从“CJ/T”升级过来的。
比如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》(GB/T 24600-2009)就是由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》(CJ/T 291-2008)升级而来。
而且此类标准的源头几乎全部来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设司(大名鼎鼎的前辈 张悦、曹燕进 都出自该司),由此亦可见,生态环境部 在污水和污泥上的话语权确实不高,不过这两年风行的“督查”风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。
污泥政策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(试行)》住建部20090218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(试行)》环保部201002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(试行)》住建部201103
2009年02月18日,污泥行业的主导管理部门 住建部发布了污泥行业的纲领性文件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(试行)》,其后,住建部 和 生态环境部 又分别据此发布了相关《技术指南》。
暂且不提两部就污泥业务的掐架,单就这两个《技术指南》确实干货满满,为初入行的同仁了解学习全行业概况提供了最完美的教科书。
污泥重金属
污泥中最让人关注的一点就是重金属。
重金属含量(特别是游离态)过高意味着污泥不再是一般固废,而转变成危废,处理的方式和价格,完全不再一个水平。
那么污泥标准中对重金属到底是如何限定的呢?
表中我们讨论的对象是满足《污泥泥质》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,从中可以发现以下规律:
所有污泥完全符合 混合填埋 和 水泥熟料 标准;
国内污泥普遍符合 园林绿化、土地改良、制砖、林地 标准;
国内污泥很难符合 农用污泥A、有机肥料 标准;
由此我们可给常规市政污泥产物基本定调:除了吃,啥都能用。
污泥农用
前面,我们给常规市政污泥做了定调,也就是基本不能农用,不能进入食物链,不过作为 营养土、绿化土、基质土、回填土、生物碳土 都是可以的。
(看到这么多“土”的新名字,真正是为难了我们搞环保的人,在这么不专业的情况下,还能起出这么多丰富多彩的名字)
但是这其中还涉及到两个问题:
农业领域,购销农肥,都需要肥料登记证;
非农领域的“营养土”需求,多走政府采购,而污泥产物没有类似“肥证”的身份证明;
由此可见,污泥产物的关键在“肥证”。
那么,污泥产物能否取得肥证呢?
我没有证据证明可以,却有证据证明不可以,比如以下地域的政策:
《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》(粤府函〔2015〕327号) 《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》(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) 《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肥料安全使用指导的意见》(苏耕环〔2019〕19号)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浙农专发〔2018〕117号)
由此可见,我们前面给污泥产物的“定调”,基本也就“跑调”了。
尾巴
或许,我们对待污泥问题过于苛刻;
或许,我们对待污泥项目过高期待;
我曾给大家分享过徐海云针对生活垃圾的观点:
垃圾实际上就是废弃无用的东西,所有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寿命之后,最终的归宿就是成为垃圾,因此,垃圾在它诞生时的条件,就是无用或者低价值。
今天读来,依然回味。
值得强调的一点是,我们并不是为了某技术路线来处理污泥,而只是为了处理处置污泥寻找一个合适的技术路线。仅此而已。